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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條 財政扶貧資金主要依據貧困地區自然條件、基礎設施狀況、貧困村和貧困人口數量、地方財政收入、農民人均收入、資金使用效益等因素進行分配。
第四十條 中央財政扶貧資金的項目管理費按照國家規定提??;地方財政扶貧資金的項目管理費按照百分之一點五提取。項目管理費主要用于扶貧項目管理工作。
第四十一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設立財政扶貧資金專戶,扶貧項目建設單位應當設立財政扶貧資金專賬;財政扶貧資金應當實行縣級財政報賬制管理。
財政扶貧資金實行專戶管理,??顚S?、國庫支付、項目直達,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挪用、套取。
第四十二條 建立扶貧資金績效考評機制,財政、扶貧開發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財政扶貧資金績效進行考核評價。具體考評辦法由省財政部門會同省扶貧開發主管部門共同制定。
財政扶貧資金績效考評的主要內容包括農村扶貧成果、財政扶貧資金管理情況以及財政扶貧資金預算安排和執行情況。
第四十三條 財政、扶貧開發和其他扶貧項目主管部門依法對扶貧資金管理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審計部門依法對扶貧資金的分配、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第四十四條 扶貧資金分配及使用情況、扶貧項目計劃及實施情況應當向社會公示。扶貧項目主管部門應當公開受理電話和電子信箱,接受社會監督、咨詢。公示內容包括:項目名稱、實施單位及責任人、建設內容、建設地點、投資規模、完成時間及財政扶貧資金數額等。
第四十五條 貧困村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和村民有權對本村扶貧資金使用情況及資金使用效益進行監督,行使知情權、選擇權、民主決策權、參與實施權。
第四十六條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適時聽取和審議同級人民政府農村扶貧的專項工作報告,將農村扶貧工作作為監督檢查的重要內容。
編輯本段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款、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一條規定的,責令改正,由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罰;情節嚴重的,其主要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農村扶貧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編輯本段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本條例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1996年11月12日湖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的《湖北省扶貧條例》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