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岸帶生態屏障建設:整體性治理及推進路徑
中國網/中國發展門戶網訊 我國作為海洋大國,海岸線總長度(含大陸海岸線和島嶼海岸線)約3.2萬千米,其生態安全直接關系國家海洋戰略與區域可持續發展。
海岸帶生態屏障建設:凸顯的時勢命題
海岸帶生態屏障建設迫在眉睫
海岸帶作為海陸交互作用的特殊地理單元,既是生態系統敏感區,也是人類活動密集區。作為陸海交互作用的前沿地帶,海岸帶正面臨前所未有的復合性挑戰——人類海洋活動強度指數級增長、海洋陸源污染日益復雜、生態空間萎縮、生物多樣性銳減、災害風險加劇、海岸帶發展與生態屏障保護矛盾日漸突出等。
生態屏障是生態文明建設中構建國家生態安全戰略格局的重要組成部分。海岸帶生態屏障作為“近岸近海生態區”的核心構成,是指位于海陸交互作用前沿地帶,具備完善生態系統結構、過程與功能,能夠有效保障區域內外乃至國家海洋生態安全的復合生態系統。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將“海洋生態安全”納入國家安全體系,黨的二十屆四中全會強調“優化區域經濟布局”與“加強海洋開發利用保護”,以及《中共中央關于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五個五年規劃的建議》將“美麗中國建設取得新的重大進展”與“國家安全屏障更加鞏固”列為核心目標,海岸帶生態屏障建設已被提升至前所未有的戰略高度。在此背景下,其意義已遠超單純的環境治理范疇,更是關乎國家生態安全的緊迫議題。無疑,推進海岸帶生態屏障建設刻不容緩。
海岸帶生態屏障建設的多重功能復合
海岸帶作為陸海統籌復雜適應系統的核心載體,既是沿海區域高質量發展的空間基礎,更是海洋問題復雜化中的生態安全保護關鍵防線。推進海岸帶生態屏障建設,就是推進海岸帶韌性建設,要實現海岸帶生態安全、經濟發展與社會治理多重價值功能復合?!绊g性”意為“復原”,生態韌性即生態系統受到外界干擾保持穩定的能力,強調系統整體的生存能力。海岸帶生態屏障與韌性建設的多重功能體現在:工程防護層面,可通過根系固結、消浪緩流等,實現工程替代價值;生態系統服務層面,可強化海岸帶作為“藍色碳匯”核心載體的作用;區域統籌層面,有利于借助生態保護與經濟激勵銜接,整合“陸海統籌、區域聯動”多元價值,達致“整體功能統籌”。
海岸帶生態屏障作為“經過人工改良的具有明確保護與防御對象的復合生態系統”,其建設本質上是通過植被、土壤、水體等關鍵生態要素的協同配置,構建維護區域內外生態安全與可持續發展的復合體系。在植被層面,沿海防護林不僅通過根系固結增強土壤抗侵蝕能力,更通過林冠截留、枯落物分解等生態過程調節水文循環,為鳥類、魚類等生物提供棲息地和遷徙廊道。在土壤層面,海岸帶土壤作為陸海物質循環的關鍵界面,直接影響污染物的截留凈化能力,熱帶紅樹林等典型濱海濕地能有效降低進入土壤和海洋的重金屬量,改善鹽堿土壤生境。在水體層面,海岸帶水系通過連通陸域河網與近岸海域,發揮著水源涵養、陸源污染物截留等關鍵功能,維系著濕地內部生態代謝和河口三角洲等特殊生態系統的健康。
受緯度地帶性、海洋動力條件及人類活動差異影響,我國海岸帶生態屏障呈現顯著空間分異,其核心功能與面臨的生態問題亦有所不同(表1)。這種區域分異特征要求海岸帶生態屏障建設與治理須因地制宜、分類施策,避免“一刀切”管理。

靜態保護到動態整體性治理:海岸帶生態屏障建設的三層次躍遷
生態安全定位:“邊緣保護”到“核心屏障”升級。隨著黨的二十大報告首次以綱領性文件形式明確要求“強化海洋安全保障體系建設”;《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第17條明確保衛領陸、內水、領海和領空安全,維護國家領土主權和海洋權益;《國務院關于加強濱海濕地保護嚴格管控圍填海的通知》(國發〔2018〕24號)開篇即強調“濱海濕地(含沿海灘涂、河口、淺海、紅樹林、珊瑚礁等)是近海生物重要棲息繁殖地和鳥類遷徙中轉站,是珍貴的濕地資源,具有重要的生態功能”,核心內涵指向海岸帶的生態屏障功能。系列理念及定位轉變,彰顯出傳統“重開發、輕保護”思維的突破,將海岸帶生態屏障作為“藍色防線”納入“國家安全能力建設”。而這也昭示著海岸帶生態屏障地位從“邊緣地帶”到“核心防線”根本性轉變。
治理機制演進:“分散管控”到“系統治理”變革。2016年以前我國海洋生態保護多依賴于單一領域(如污染防治、資源開發);2016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首次建立“基于生態系統的綜合海洋管理體系”;2023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第3條確立“陸海統籌”原則,第39條規定“嚴格保護自然岸線,建立健全自然岸線控制制度”等系列制度。這些制度機制演進,呈現的是碎片化管理向整體性治理演進,回應的是超越單一要素管控,推進系統性生態屏障保護的時勢需求。
目標指向提升:“局部治理”到“整體韌性”轉向。傳統治理模式常聚焦于單點修復(如紅樹林補種、海堤加固),但海岸帶整體性治理需要突破限于物理空間的“靜態保護模式”傳統思維。一方面,海岸帶戰略價值不僅表現為風暴潮、鹽水入侵等風險的物理阻隔,更在于借助陸海連接性、開放流動性與非線性強化過程保護及調控能力,維持相應區域的生態系統韌性閾值。另一方面,海岸帶的陸海連接性、開放流動性與非線性等特征,決定了海岸帶生態屏障建設須視海岸帶生態系統為能量流動、物質循環與信息交換的動態網絡,借助復雜適應系統理論(Complex Adaptive System),推進“結構—過程—功能”的三元耦合機制運行,以整體性治理提升生態屏障的系統韌性。
無疑,海岸帶生態屏障建設既是海洋生態保護的基礎,更是海洋生態文明建設的試驗場,關乎“生態保護、發展可持續和社會治理韌性”等多重價值保有與復合功能考驗。因此,需從戰略價值與整體性治理視角,推進海岸帶生態屏障建設,因應時勢訴求。
碎片化治理困局:海岸帶生態屏障建設亟待破解的挑戰
海岸帶生態屏障作為維護海洋生態安全、抵御自然災害的關鍵防線,其建設成效直接關系到沿海地區可持續發展與國家生態安全格局的穩固。然而,在實踐中海岸帶生態屏障建設面臨著日益凸顯的碎片化治理困境。系統剖析這些碎片化治理困局的成因與表現,是推進海岸帶生態屏障整體性建設的邏輯起點。
治理主體的協同性不足:“九龍治?!崩Ь?/strong>
部門權責分散與交叉重疊。海岸帶生態屏障建設涉及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交通運輸、農業農村及海事等諸多部委,勢必面臨“權責分散與交叉重疊”的結構性矛盾,衍生監管沖突或監管盲區難題。例如,自然資源部門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行使海域使用權審核權;林業草原部門依《中華人民共和國濕地保護法》承擔濕地保護綜合協調與監督職責,但濱海濕地開發管控、生態修復的直接管轄主體又是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含海洋管理部門);生態環境部門是海洋污染防治的核心監管主體,職責涵蓋陸源污染、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海洋垃圾治理等,通過制定規劃、協調跨部門行動強化監管;交通運輸部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明確的岸線管理主體,職責涵蓋規劃、審批、監督及標準制定全過程等。同時,方案推進中還會面臨規劃協調等難題。例如,海岸帶生態屏障建設涉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鄉規劃、土地利用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海洋功能區劃等多重規劃,不同規劃的指向目標、編制主體與實施主體、規劃標準、規劃周期等存在差異,進而帶來多規合一難題,直接影響海岸帶生態屏障的空間布局優化與功能定位明確。
陸海二元分離的傳統思維桎梏。海岸帶生態系統由陸地、潮間帶、淺海等組成,紅樹林、鹽沼、海草床等關鍵生境往往跨越潮間帶,海岸帶生態屏障的防護功能高度依賴陸海生態系統的協同聯動。然而長存的“重近岸開發、輕深遠海利用,重空間開發、輕生態效益”傾向,導致海岸帶戰略地位被忽視。更何況70%以上海洋污染來自陸源排放,陸域發展的成本常被轉嫁至海洋,但陸域規劃的海洋生態負面影響常遭忽視。陸海分治的傳統思維慣性,常導致向陸一側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陸地法規,向海一側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等海洋法規的境況;進而囿于二者缺乏有效銜接機制,導致海岸帶生態屏障治理面臨“法律規范真空”。例如,紅樹林自然保護區跨越陸海區域,陸地部分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管護,禁止砍伐;海域部分則允許相應養殖活動,導致紅樹林濕地潮汐通道被養殖設施阻斷,整體生態功能受損,影響海陸協同統籌目標實現。無疑,傳統的陸海二元分離誤區,使得陸地與海洋被割裂為兩個獨立調整對象,海岸帶生態系統的整體性、生態屏障的連貫性未得以正視,從而致使海岸帶生態屏障“陸海統籌”治理未能充分推進。
法律規范的結構性矛盾:構成碎片化及其體系整合難題
法律體系不完善,法律規范構成碎片化。綜合性立法缺位影響海岸帶生態屏障建設的目標實現。海岸帶生態屏障建設涵蓋生態保護、資源開發、污染防治、災害應對等諸多領域?,F行海岸帶管理所依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島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濕地保護法》等,多針對某一要素(如海域、海島、濕地)或單一問題(如污染防治、資源利用)的單行法。我國當前涉海相關立法總體關涉13個部門、涉海法律和行政法規約40余項、部門規章110余項,囿于“分部門開發”及部門立法模式影響,不可避免會因分散立法、各自立法過程及立法目的差異而面臨規范構成碎片化,甚至彼此沖突。規范體系的上下層級斷層與地方創新空間受限。上位法規范抽象帶來地方實施困境,如國家層面法律多采用“應當加強保護”“鼓勵修復”等原則性表述,但未規定具體的技術標準、資金保障或考核指標。地方在細化上位法時,常受制于立法權限的剛性約束,使地方立法創新空間受限、制度設計保守,直接制約了針對本地海岸帶生態屏障特征的差異化保護措施制定,影響屏障建設的因地制宜實施。因此,須破解現行法律規范的體系性缺陷,避免海岸帶生態屏障建設面臨“多法并行、治理真空”境況。
法律規范的功能缺陷與制度供給不足。法律規定的內容缺失與模糊?,F行法律規范對于海岸帶生態系統的法律屬性、生態屏障法律地位及空間范圍等問題界定模糊,如因生態屏障的地理邊界問題(如陸域向海延伸至低潮線或12海里領海),導致生態紅線劃定與開發許可沖突。另外,海岸帶生態屏障建設須依賴科學評估及其系列技術標準,如生態承載力測算、修復工程驗收技術標準等,包括所涉及的環境風險評估、環境影響評價、損害結果評估環節等,常需借助系列技術標準、經濟建模分析、社會調查與統計等專業技術,此類技術標準及社會科學方法形成界定,往往成為性質及事實認定的關鍵所在。但是,就目前法律規范構成而言,相應技術標準還待充分納入法律規范體系。例如,自然資源部《海洋生態修復技術指南》屬部門規范性文件,缺乏法律約束力,技術參數依賴交叉引用和原則指導,容易導致執行隨意。關鍵制度配置存在結構性缺陷與時空錯配。例如,生態保護與資源利用失衡使現行法律制度面臨重“開發管控”輕“生態修復”詰難:《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規定海域有償使用制度,但對生態修復義務僅作原則性要求,缺乏具體修復標準、資金保障和追責機制,影響“邊開發邊破壞”有效遏制。盡管《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31條提出生態補償原則,但海岸帶生態補償的主體、標準、資金來源等未有專門立法明確,補償標準與生態服務價值也未充分銜接??臻g規劃與生態紅線等制度存在沖突模糊、缺乏剛性約束。海岸帶空間規劃涉及國土空間規劃、海洋功能區劃、生態保護紅線等多重體系,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在陸海銜接區(如潮間帶)的管轄權界定不清,面臨規劃沖突。而若濱海濕地同時劃入“可開發旅游區”和“生態保護紅線區”,則地方政府在審批中將面臨法律適用挑戰。
關聯利益的復雜性沖突:利益分配與利益平衡難題
生態保護目標與開發利益獲取的沖突?!爸亻_發,輕保護”的結構性偏好尚存。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側重資源利用審批程序(如功能區劃和登記),但對生態修復義務履行,目前尚缺乏強制性約束,易導致地方囿于招商引資壓力而“重開發、輕保護”。海南澄邁縣案例中,澄邁縣為使“紅樹灣項目”合法化而調整總體規劃,將紅樹林保護區核心區改為旅游建設用地,致使花場灣紅樹林自然保護區遭蠶食、生態紅線避讓要求形同虛設、生態保護要求被架空。生態價值核算-法律規則量化評估缺位。生態保護失語源于法律未內化科學評估機制、未將生態系統服務價值納入成本收益評估。雖然2021年4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建立健全生態產品價值實現機制的意見》,首次提出建立“生態產品價值核算規范”和“統計制度”,要求制定核算標準并推動結果應用;2020年深圳依中央授權率先實施《深圳市生態產品價值核算統計報表制度》;2021年《北京市生態涵養區生態保護和綠色發展條例》明確要求建立“生態服務價值測算指標體系和統計制度”;2022年《浙江省生態環境保護條例》專章規定生態產品價值實現機制,建立“生態產品價值評價機制”和“核算指標體系”等系列探索;但適用場景及其規定欠缺的現實,無疑影響系列探索的充分落地。利益獲取-違法成本及責任機制失衡。海岸帶生態保護與開發的利益失衡本質是制度激勵扭曲與法律責任錯配,“低成本違法”導致法律責任未能形成有效威懾。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第1條強調的是“促進海域的合理開發和可持續利用”立法目的,雖在第23條提出“海域使用權人有依法保護和合理使用海域”的原則性義務,但未配置相應追責機制,勢必使其淪為“空轉條款”。
利益協調機制缺失或形式化。利益協調機制運行不暢??绮块T協調機制主體、程序及效力保障等規則缺位,導致《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第6條所規定的“建立跨部門協調機制”面臨虛置。如設立省、市、縣三級灣長辦后,若機構僅是臨時抽調人員組成,無獨立執法權,無疑將使“灣長制”功能空心化。公眾參與形式化。海岸帶生態屏障建設涉及政府、企業、社區、環保組織、公眾等多元主體,但當前治理結構與模式仍深陷“政府主導型”路徑依賴,多元主體共治賦權不足,公眾參與及司法救濟途徑待填補,生態屏障建設的社會基礎與可持續性被削弱。在渤海灣溢油事件中,自然之友等環保組織提起生態損害賠償訴訟,因缺乏明確法律依據被法院駁回。這種制度性排斥暴露了——當技術官僚系統無法單獨應對復合生態風險時,社會力量的制度性缺位將加劇治理體系脆弱,折射的是環境決策中“技術理性”對“價值理性”的壓制,這與哈貝馬斯交往行為理論強調的協商民主背道而馳。
整體性治理及其三大推進路徑:主體權責重構、規范體系整合、利益衡平協調
破解海岸帶生態屏障建設面臨的碎片化治理困局,需要從理念到機制的系統變革。整體性治理作為應對復雜公共問題的治理范式,為海岸帶生態屏障建設提供了新的理論視角與實踐路徑。海岸帶生態系統的整體性特征,決定了其生態屏障建設必須擺脫“分部門、分區域、分要素”的傳統模式,轉向跨部門協同、區域規則銜接、多元利益衡平的整體性治理。
整體性治理理念嬗變與內涵演進
整體性治理的理念嬗變與內涵演進反映的是國家治理模式從碎片化到整合化轉型邏輯,亦為海岸帶生態屏障建設提供范式變革支撐。整體性治理源于碎片化困境的批判性反思,其強調政府作為受托人,需通過跨部門協作保障公共利益,立足公共信托理論與協同治理原則,借助協調、整合與責任機制,破解政策沖突、資源重復和責任模糊。其內涵演進重點呈現于結構、程序與價值三重維度。在結構整合層面,以“逆部門化、大部門制”重構組織形態,克服職能交叉與權責耗散,推進公共服務從“分散供給”到“整體輸出”轉型;程序協調層面,明確協調程序與流程,推進跨層級、跨區域協商,以“聯合目標”避免沖突;責任統合層面,強化部門協同責任,“排除破壞性政策”,構建“結果導向”問責框架,注重公眾滿意度的績效核心指標。從而推進“管理主義到整合主義、政府整合到多元共治”多元網絡演進,實現“治理碎片化”到“法治一體化”的范式躍遷。
優化部門權責配置,建構治理共同體
“權力分割”轉向“權責法定”?!熬琵堉魏!崩Ь值谋举|是治理權責的碎片化和分散化。海岸帶生態屏障建設權責法定,意味著明確各部門在生態紅線劃定、修復工程實施、監測評估、執法監管等環節的具體職責與協同機制。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等單行法雖構建了海洋管理基本框架,但未形成系統的權責配置規則,導致部門職責交叉與空白并存?,F代治理理論要求將權責配置納入系統工程,實現“權責法定+功能整合”的轉型。為此,2023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第5條明確“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落實海洋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第6條要求“建立海洋環境保護區域協作機制”。走向“權責法定+功能整合”,其意義在于從“部門為中心”的權力列舉轉向“功能為導向”的權責界定,以求破解當前面臨的“一事多管”與“無人擔責”的雙重困境。
“單一政府主導”轉向“多元主體共治”。治理共同體的核心是通過法律賦權構建“政府-市場-社會”協同網絡。傳統科層性管控以部門分工為基礎,形成“條塊分割”治理格局?!岸嘣黧w共治”的躍遷本質是對海岸帶治理結構的重構,體現從基于科層制碎片化向系統化整體性治理演進:政府層面,強化橫縱向層級聯動;市場層面,鼓勵社會資本借“生態修復+產業開發”模式參與;社會層面,賦予環境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強化海岸帶治理核心并非權力單向度運行,而是多元主體的責任共擔與利益共享。無疑,從科層性管控到整體性治理轉向,不僅是管理機制優化,更是“科層權力分治”向“韌性系統共治”的深層躍遷。
升級法律規范體系,推進區域規則協同
以綜合性立法升級法律規范體系。推進綜合性立法與區域協同立法,其根本目的在于為海岸帶生態屏障建設提供一套統一、權威且協調的制度“底座”?!八槠姆伞币褵o法適應海洋世紀的需要,推進海岸帶生態屏障綜合性立法勢在必行。從國際經驗看,美國1972年頒布綜合性海岸帶管理立法《海岸帶管理法》(The Coastal Zone Management Act of 1972),明確其海岸帶管理目標、原則、機構設置及權責劃分等,采用“聯邦一致性”原則,要求聯邦行動與州級海岸帶管理計劃一致,建立海岸帶規劃制度、補助金制度、公眾參與制度,形成海岸帶綜合管理的國家框架。法國1986年制定《海岸帶整治、保護及開發法》(Loi n° 86-2 du 3 janvier 1986 relative à l'aménagement, la protection et la mise en valeur du littoral)制定海岸公物使用制度,設立海洋國務秘書統一管理,建立三級管理體系,創建海岸帶空間及湖濱保護機構,統一執法隊伍,形成海岸帶“集中型管理”的特點。韓國1999年頒布《海岸帶管理法》(《?????》),按用途分區推進綜合管理,建立中央地方協調體制,中央政府主導與配套制定“國家海岸帶綜合管理規劃”,形成“立法為先、計劃隨行”的特點。日本20世紀50年代制定《海岸法》(「海岸法」),后續通過多部門聯合實現綜合管控,形成“半集中管理型”特點。歐盟2007年頒布《海洋綜合政策》(An Integrated Maritime Policy for the European Union)明確海岸帶風險應對與跨部門協調。實踐表明,綜合性立法能整體上統籌協調海岸帶管理。中國應推進具有基本法和上位法地位的綜合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岸帶管理法》,明確海岸帶概念及相關術語,確立“生態優先、陸海統籌、分類管控”原則,厘清各部門管理界限,構建統一協調的法律制度框架。進而各地結合實際,制定具體細則與配套法規,形成層次分明、體系完備的海岸帶法律規范體系,為海岸帶從“警戒地帶”轉化為“韌性生態安全屏障”提供系統保障。
借區域協同立法破壁區域界墻。海岸帶是跨行政區劃的典型生態空間,其生態屏障建設成效高度依賴區域規則協同,但囿于當前的“行政區經濟”慣性與地方立法權分散,易形成“區域規則壁壘”,難以實現海岸帶的整體有效保護與管理。因此,借區域協同立法破壁區域界墻,刻不容緩。為此,《長三角生態綠色一體化發展示范區生態環境管理“三統一”制度建設行動方案》明確“三統一”規則(統一生態環境標準、統一監測、統一執法),建立區域監測“一平臺”,實現信息互通、結果互認;以“一把尺”嚴格監管,推進聯動與交叉執法。其法理基礎在于海岸帶生態屏障系區域性公共物品,須通過區域協同“提取最大公約數”,借助“陸海統籌、權責對等、利益衡平”規則體系重構,將分散的地方規則轉化為統一制度框架,實現“供給-受益”的跨域平衡,從而整體推進海岸帶生態屏障建設,降低跨區域治理成本,防止因地方規則壁壘造成屏障功能的“木桶效應”,將海岸帶從“行政區拼圖”升華為“整體利益共同體”。
填補利益協調機制,強化利益分配衡平
“行政管控”到“權益對等”:政府與市場主體的利益協調。海岸帶生態屏障建設,政府與市場主體的利益協調至關重要。其中,政府肩負生態保護與公共利益維護職責,市場主體則常受經濟利益導向掣肘,二者利益存在天然張力。推進政府與市場主體利益協調,須建構“權利-義務-責任”利益平衡框架,形成“保護者受益、損害者擔責”閉環。如廣東湛江紅樹林造林項目自2019年發起,將2015—2019年種植的380公頃紅樹林開發為碳匯項目,于2021年注冊為全國首個符合核證碳標準(Verified Carbon Standard)和氣候、社區和生物多樣性標準(Climate, Community and Biodiversity Standards)的藍碳交易項目。2021年4月項目通過國際組織Verra評審,成為我國首個藍碳交易案例,并通過碳匯交易實現生態價值轉化。參照全國首例藍碳交易項目的成交價格——每噸二氧化碳266元人民幣計算,該項目的紅樹林生態系統每年的碳交易就可創造約46.67萬元經濟價值。企業可借助“政策補貼+碳匯交易+產業融合”形成盈利模式(表2),加大土壤碳減排、植物固碳增匯、土壤微生物固碳、碳沉積埋藏等海岸帶藍碳增匯技術研發,將生態屏障的防護價值轉化為經濟收益,形成“生態投入—經濟回報”良性循環。

“各自為政”到“協同補償”:跨區域利益衡平。海岸帶生態系統具有空間溢出性,濱海濕地修復、岸線保護產生生態效益往往超越行政邊界而被相鄰區域共享,但成本卻由本地主體承擔,這種“成本-收益”非對稱性易引發區域間利益沖突,本質是公共物品供給中的“搭便車”行為與公平責任制度缺位。因此,生態系統整體性與行政區域界限劃分矛盾,已成當前海岸帶生態屏障建設一大難題。推進跨區域利益衡平協調,本質是破解生態外部性與行政區域分割矛盾的制度性回應。與此同時,需要推進公眾參與機制保障,推進海岸帶生態屏障建設中從“被動服從”到“權益賦能”,從“權力主導”向“權利本位”的躍遷,促進公眾由“監管客體”轉為“治理主體”,以權益賦能填補傳統“被動服從”模式的制度裂隙,在原有“形式參與”基礎上,借助決策賦權、信息賦能、權責連接實現“分層協同”進階。整體性治理演化脈絡及其在海岸帶生態屏障建設中的應用如圖1。

“被動防御”到“主動適應”——邁向整體性治理的海岸帶生態屏障建設
海岸帶是陸地與海洋的過渡區域,從國家安全視角看,海岸帶不僅承載著全球約50%—60%人口,更是防御海平面上升、風暴潮等災害的首道防線。海岸帶生態屏障建設是一部從“工程對抗”走向“系統共生”的范式演進史,向未來演進,需加強不同文明間深層對話。從海岸帶生態屏障建設的現代闡釋與戰略意義看,推進海岸帶生態屏障建設,本質是人類重新定義人海關系的革命,構建兼具生態理性與制度理性的整體性治理體系。因此,宜超越單向度的線性思維方式,提出更具包容性的全球公域觀。當海岸帶生態屏障建設被視為“生命共同體”的空間實踐時,其戰略價值便超越了單純的海岸帶開發目的,進而升華為人海關系重塑的文明形態命題。唯有如此,海岸帶方能從“被開發場域”升格為“文明呈現場域”。而這不僅關乎海岸帶生態屏障的存續,更是人類實現海洋生態文明跨越的必經之路。
(作者:黃秀蓉,浙大城市學院法學院;姜愛華,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鈄曉東,浙江大學立法研究院。《中國科學院院刊》供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