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投訴處理辦法》3月15日起施行
新華社北京2月11日電(記者徐壯)文化和旅游部11日公布《旅游投訴處理辦法》,自2026年3月15日起施行。
文化和旅游部有關負責人介紹,近年來,隨著我國旅游業的快速發展和信息網絡技術的廣泛應用,旅游投訴形式、受理渠道等發生較大變化,需要對原國家旅游局2010年公布的《旅游投訴處理辦法》進行修訂,指導各地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有效應對旅游市場發展新形勢,依法高效處置旅游投訴,為整治旅游市場突出問題、推動旅游業高質量發展提供支撐。
辦法明確,旅游者可以就下列事項向旅游投訴處理機構投訴:(一)認為旅游經營者違反合同約定的;(二)因旅游經營者的責任致使旅游者人身、財產受到損害的;(三)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旅游者與旅游經營者發生爭議的;(四)其他損害旅游者合法權益的。
此外,辦法進一步完善旅游投訴管轄規定,在原有地域管轄、級別管轄的基礎上新增指定管轄內容,并明確對同一旅游糾紛都有管轄權時的處理方式,推動提高旅游投訴處理效率。辦法還進一步壓縮旅游投訴受理時限、簡化辦理程序,為旅游者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