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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高濃度難降解有機廢水深度氧化設備產業化及推廣平
臺建設
分別在化工、制藥等行業完成高難廢水深度氧化處理技術的
推廣,實現成套設備系列化和標準化,完成工程建設和運行規范
編制。建立全方位深度氧化廢水處理服務體系、培育具有系統設
計、材料開發、設備成套、工程施工、調試運行和維護管理一條
龍服務能力的總承包公司,大力推進設備專業化、社會化運營,
培育環境服務企業。
3、主要考核指標
(1)開發大型深度氧化設備,單臺設備日處理能力不小于
20t/d,處理后的高濃度難降解廢水(COD2-10 萬mg/L)
COD<50mg/L。開發1-2種催化濕式氧化設備的催化劑,年損失
率小于5%;或開發1-2種適用于超臨界氧化設備的防垢劑,穩
定運行1月以上無堵塞。設備主要部件使用壽命不低于8年,性
能達到國際先進水平。
(2)開發1-2套大型化深度氧化設備的成套化穩定運行系
統,系統連續穩定運行6個月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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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化工、制藥等行業建成1-2項應用新型深度氧化設
備的示范工程,單個設備不少于20t,工程總規模不小于100t/d,
噸廢水運行成本不高于200元/t;在化工、制藥等行業推廣深度
氧化示范工程不少于3項,形成化工、制藥等行業廢水深度處理
工藝組合,示范工程總規模達200t/d以上,應用于重點流域不少
于2套。
(4)建成難降解高濃度有機廢水深度氧化設備化基地,形
成不少于2類標準化、系列化產品;依托高新技術企業建成深度
氧化廢水處理服務體系;核心產品(含服務)新增產值不低于
5000萬元/年,產值累計不低于1億元,其中在重點流域產值累
計不低于30%。編制1套大型深度氧化設備使用手冊。
(5)申請發明專利不少于5項,授權3項以上。
4、課題實施年限
2014年1月至2016年12月。
5、課題經費來源及構成
中央財政經費不超過1000萬元,地方等配套資金與中央財
政資金比例不少于2:1。
6、其他要求
(1)申報單位必須為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高新技術企業,
具有高濃度難降解有機廢水深度氧化的科技成果及工程經驗,可
組織聯合體共同申報,具有“十一五”水專項實施成果的單位優
先。
(2)課題實施地點在水專項實施的重點流域(三河三湖一江
一庫、東江和洱海),優先支持在松花江、遼河、太湖和滇池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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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實施;采用中央財政經費后補助方式予以支持。
(3)申報單位具有在高濃度難降解有機廢水深度氧化技術
研發及實際工程的設計、施工、管理等工作基礎。